$西创5(SZ400119)$  

西水股份证券部、法务部、董事会、监事会:

      2024年8月20日,公司公告收到内蒙古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处罚750万元,同时认定郭予丰、高焕利、张祥祯、田鑫、杜业勤、苏宏伟、马淑伟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另经查询公司半年报显示公司因案件赔偿款支付178.9万元,经询问,该赔偿款系因公司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案件被判决承担责任导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相关规定,现向公司函告如下:

       一、请立即向人民法院起诉郭予丰、高焕利、张祥祯、田鑫、杜业勤、苏宏伟、马淑伟等责任高管,要求其赔偿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暂计928.9万元(具体以实际金额为准);

       二、如果公司未积极采取措施,本人将依法召集其他股东,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或直接代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三、如因公司怠于履行前述职责,导致损失扩大(如丧失诉讼时效),本人将另行追究失职高管法律责任;

       四、请公司就上述事项办理情况及时向本人反馈,否则,本人将进一步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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