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2024 年 11 月 1 日(含当日)起,除仅因本协议转让方及标的公司未根据
本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外,如(i)万通发展未发出审议本次交易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及公告且未能就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与标的公司及本协议转让方另行协商一致的;或(ii)经万通发展股东大会审议否决本次交易,则万通发展应在前述任一情形发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孰早),向标的公司支付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1%作为分手费(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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