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股份想继续当董事,那就尽可能避免召开股东大会,选不上就尴尬了




《公司法》第46条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据此,无论是由于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造成董事会超期任职,

还是由于董事在任期内辞职而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造成的超期,在新的董事(会)改选就任前,原董事必须留任以继续履行职责。

此条可视作对董事会超期任职效力的间接肯定。

  2、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会超期任职效力的认可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96条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此条规定与《公司法》第46条相衔接,在调整上市公司的规范性文件层面,同样对董事会超期任职行为给予间接认可。

  3、法理层面对董事会超期任职效力的探讨

  肯定董事会超期任职法律效力的立法初衷在于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避免因董事会到期、无法履行职权,出现公司管理的真空状态,

体现了对公司、部分股东及公司外部第三人的现实利益的保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凡事过犹不及,不加限制的肯定董事会超期任职的效力,

却未体现出对公司及股东长远利益的关注。如果允许董事会无限期超期任职,表面上看妨碍了股东选举董事的自由,在更深层次上则剥夺了股东对董事会乃至公司的控制权。

在两权分离的公司治理模式下,股东对公司的控制主要体现为选举代理人即董事,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最终达到实现公司盈利,参与盈余分配的目的,

所以股东的董事选举权是股东对公司经营阶层人事控制的需要,是股东监督公司管理层忠诚、勤勉履行职责的重要手段。在衡平公司经营连续性和股东选举权的前提下,

应肯定一定期限内董事会超期任职的效力,但也应避免董事会无限期超期任职情况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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