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体系下董事会超期任职的救济措施




  董事会超期任职问题的最终解决需要召开股东大会,股东积极行使表决权,完成董事会换届。我国《公司法》赋予了股东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提案权等实体权利,

消除了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提出选举董事议案的法律障碍。同时《公司法》还规定了累积投票、委托投票等制度,在董事会超期任职侵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况下,

股东可以集中投票或征集投票权改选董事会,还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寻求司法救济。

  (一)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

  《公司法》第102条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选召集和主持。”在由于内部人控制,股东对董事会乃至公司的控制权被削弱或被剥夺,

原管理层主观上故意造成董事会超期任职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根据本条规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完成换届。

  (二)股东提案权

  《公司法》103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据此,理论上在控股股东无法推选出董事候选人,董事会不能提出选举董事议案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少数股东可以自行提出选举董事的议案,

继而在股东大会上表决通过议案,解决董事会超期任职问题。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却很难实施。主要原因在于现实中上市公司大股东大多一股独大,

其地位其他中小股东难以撼动。中小股东虽有提案权,但其提案在股东大会上通过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三)累积投票制度

  《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采用,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充分保护了中小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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