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0 月 12 日,超卓航科、李光平先生、李羿含先生、王诗文先生和
蒋祺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结案通知书》(结案字[2024]25 号),内容如下:“经审理,我们认为,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涉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但属初次违法,且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光平、李羿含、王春晓自筹资金先行垫付相关被划转款项,并承诺承担未追回的款项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光平、李羿含、王诗文、蒋祺不予行政处罚,本案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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