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4号)第十一条规定:“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时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首次公开发行时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前两款规定的主体不具有相关身份后,应当继续遵守本条前两款规定。”朗坤环境(301305)首次公开发行时披露无控股股东,且其股价低于公开发行价25.25元/股。贵州享硕和贵州沛硕作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未遵守上述规定的减持行为,涉嫌违反上述证监会的减持规定第十一条。股吧的朋友们,可通过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深圳证监局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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