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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酒环(肃)罚〔2024〕3号

当事人名称:肃北县浙商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3665439843R 
地址:肃北县马鬃山镇明水村64号
我局于2024年7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厂区西侧熔炼工序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寿的身份,证明你公司确认了程鸿山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4年7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厂区西侧熔炼工序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3.22024年7月14日现场照片证据6份,证明你公司厂区西侧熔炼工序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4.2024年7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厂区西侧熔炼工序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5.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熔炼工序的方位情况;
6.肃北县浙商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拟咨询其拥有的活性炭再生技术改造及增建中频炉技术改造项目单项资产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甘中评报字[2024]第024号)证明你公司熔炼工序评估原值816,700.00元;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8.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哈斯达来、苏煜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3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酒环(肃)罚告[2024]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根据该公司委托甘肃中评恒信资产评估事务所编制的肃北县浙商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拟咨询其拥有的活性炭再生技术改造及增建中频炉技术改造项目单项资产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甘中评报字[2024]第024号);该报告里评估基准日市场价值为 397,284.00元(评估原值为 816,700.00 元,评估净值 397,284.00 元)。应该按照建造时的价格既评估原值816,700.00元,经用该基础金额录入“甘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载量计算基准:裁量因素:项目建设进程:调试阶段;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书;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补救措施和改正效果(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认定:情节严重;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19000元整)。
经局班子会议集体审议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19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酒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肃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酒泉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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