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汇能无关联人的其他人”先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A与汇能系公司成立合伙企业B(私募基金也行),在企业B中汇能系公司当有限合伙人,出资99.9%,不执行合伙事务;公司A出资0.1%当普通合伙人(GP)拥有合伙企业控制权

    这样使用合伙企业B来收购ST新潮,实控人就是“与汇能无关联人的其他人”;就能避开汇能系“严重失信不能收购上市公司”的问题,等获取了新潮能源实控权过了三年,公司A再把合伙企业B0.1%股权转让给汇能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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