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进一步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支持和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个人等多主体参与住房租赁经营。创新经营理念和模式,支持用存量商办、公寓改建旅居、养老、康养服务设施,挖掘盘活闲置低效房产。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个人等,可按规定享受相关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缴存人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和购买保障性住房,提取与贷款金额累计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加强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业务备案制度。推动全省住房租赁服务平台建设,建立住房租赁合同备案信息与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市场监管、公安、教育、社保等部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十五、促进旅居与房地产业的互促共进。结合“旅居云南”工作,规划建设城镇旅居型房地产项目开发,通过文旅搭台支持房地产宣传营销,指导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积极开展线上线下城市整体营销和品质楼盘展销,针对省内外购房群体组织团购等优惠活动。鼓励发展房地产生活业,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管理,提升城镇生活旅居质量。
云南十八条制定的这两条与云南城投主营业务极为吻合,市场想象空间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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