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银行(SH600016)$  

本人是通过了CPA和司考的,但从未从事过律所或会所工作,我的分析也许有不专业的地方,但是应该我也有资格发表意见。

解散的法律限制:

1.民生银行首先是银行,应优先适用于商业银行法这一特别法,在此法规定“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按其文意,在做好了善后安排,并经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商业银行可以解散,无禁止性规定。

2.公司法尊重公司自治,根据民生银行公司章程“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公司可因“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该章程规定也与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股东会可决议解散公司相一致。

3.综上、无论公司章程、特别法、一般法均允许公司股东自愿解散公司,解散公司是公司股东的当然权利。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关于公司解散的表决规定,公司解散属于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还须经出席会议的 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4.那么如何才能让股东会研究关于公司解散的议案呢?根据民生银行公司章程规定:“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 上的股东的提案”,按其总股本437.8亿计算,大约合计持有14亿股左右的股东可以联名发起解散公司的议案。

5.解散难点:a虽然由于目前民生银行股价大幅折价净资产,解散公司,对于股东具备财务可行性,即使12.36元净资产最后剩余财产能为80%,按目前的股价,当前股东也可以即可获得150%的收益。同时民生银行没有控股股东,理论上大家都是财务投资者,但是真正表决解散,未必能获得发起人股东的支持。

b银行解散需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监管有可能出于稳定考虑,否决这一提议。

C根据公司章程,解散公司需要优先股股东2/3表决通过,优先股股东不参与剩余财产分配,想要获得优先股股东支持,是一个难点,可以考虑给与优先股股东一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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