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公司在对子公司泰兴化学公司内部事项梳理时发现张益军(已离职,曾任公司副总经理
和泰兴化学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利,安排特定关系人曹某、丁某注册设立由张
益军实际控制的公司参与定制、销售泰兴化学公司生产所需的某款原材料的交易流程,增设交易环节,
加价销售并经上海某公司转卖给泰兴化学公司,存在对泰兴化学公司财产侵占之情形,公司及时向公安
机关报案,同年 9 月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对张益军以职务侵占立案。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以职务
侵占罪名指控张益军、曹某两被告人,并向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受
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24 年 9 月,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刑事判决书》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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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 0118 刑初 141 号】,判决书主要内容有:(1)被告人张益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
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肆佰万元;(2)追缴被告人张益军、曹某职务侵占违法所得人民币
4,433 万元(其中被告人曹某以人民币 4272 万元为限) ,其中扣押在案的涉案款项,发放被害单位泰
兴化学公司;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发放被害单位泰兴化学公司;等等。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
益军已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终判决及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该事件不会造成公
司资产减值,不会对公司当前业务的正常运营造成重大影响。该事件在判决生效后,前述职务侵占款项
届时收回将依据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会对当期公司利润产生一定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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