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三季报前十大股东信息中,对于汇能专门做了一个说明。

1、汇能海投违规,被限制表决权。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汇能海投及其一
致行动人违反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2、汇能海投还未编制权益报告书并披露,暂时不能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等有
关规定,其应当及时编制相应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予以披露。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等规定,在汇能海投及其一致行动人按照规定履行相应权
益变动报告并予以公告前及至公告后 3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上市 司股票。

3、汇能海投提案权受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3.4.6 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拒不履行相关配合义务,或者股东存在不得收购公司的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拒绝接受该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受其支配的股东向董事会提交的提案或者临时提案,并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有关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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