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潮(SH600777)$  

今收到证监会山东局的回复

结果跟想象中的大相径庭

简单总结一下:

1.整改报告属于过程性文件,最终北京汇能海投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向公司披露之后的决定情况。(怎么做)整改报告不得公开。

2.股东披露信息不准确,违反75.76条,改正前,不得行使表决权。不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


此处差一下话题

放文章最后



3.话里话外现在没有对汇能海投处罚,是否处罚,还在研究。

4.除盛邦外,其余三家持股均不大于5%,本身无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履行披露的内容也就限于每增减持1%股份时...


我个人对这个结果的看法:

1.证监会的态度十分十分的明显了,

2.披露与否全看汇能海投的心情

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一致行动人几乎只影响收购行为,参考傅斌10%双头董事会,一致行动人只要没有收购行为,跟收购办法毫不搭边。

也不禁止表决权...不披露也无所谓

4.所有人都在利用规则演股民...

我给你们解释一下

个人解释,非司法解释

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区别

123款共同部分:

一致行动人在持有超过5%的时候

每买入超过1%

应当在次日通知上市公司

区别部分:

三日内,不得再次操作买入或卖出

好,到此为止

知道违反《证券法》的处罚规则了吗?

我们参考一下沙岗股份的处罚决定书

同样违反了第三款

并没有禁止36个月的表决权

意思就是,汇能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操作

每持股超过1%

之后的三天,都没有进行操作

这样就不违反第一款,第二款

仅仅违反第三款

未通知,未履行披露义务

这也是为什么,郭建军不发声的原因

针对《公司法》

违反第三款

仅仅罚款而已,不禁止表决权

针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违反75.76条

改正前,禁止行使表决权

所以,新潮能源的价值

郭建军的行为

个人做个人的判断吧

希望割肉的人加速卖出

看着汇能低吸的进度

通过反复炸板的方式诱导卖出...

这还用我帮两位刘总吗

郭建军的私募玩的不亦乐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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