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收到证监会山东局的回复
结果跟想象中的大相径庭
简单总结一下:
1.整改报告属于过程性文件,最终北京汇能海投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向公司披露之后的决定情况。(怎么做)整改报告不得公开。
2.股东披露信息不准确,违反75.76条,改正前,不得行使表决权。不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
此处差一下话题
放文章最后
3.话里话外现在没有对汇能海投处罚,是否处罚,还在研究。
4.除盛邦外,其余三家持股均不大于5%,本身无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履行披露的内容也就限于每增减持1%股份时...
我个人对这个结果的看法:
1.证监会的态度十分十分的明显了,
2.披露与否全看汇能海投的心情
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一致行动人几乎只影响收购行为,参考傅斌10%双头董事会,一致行动人只要没有收购行为,跟收购办法毫不搭边。
也不禁止表决权...不披露也无所谓
4.所有人都在利用规则演股民...
我给你们解释一下
个人解释,非司法解释
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区别
123款共同部分:
一致行动人在持有超过5%的时候
每买入超过1%
应当在次日通知上市公司
区别部分:
三日内,不得再次操作买入或卖出
好,到此为止
知道违反《证券法》的处罚规则了吗?
我们参考一下沙岗股份的处罚决定书
同样违反了第三款
并没有禁止36个月的表决权
意思就是,汇能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操作
每持股超过1%
之后的三天,都没有进行操作
这样就不违反第一款,第二款
仅仅违反第三款
未通知,未履行披露义务
这也是为什么,郭建军不发声的原因
针对《公司法》
违反第三款
仅仅罚款而已,不禁止表决权
针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违反75.76条
改正前,禁止行使表决权
所以,新潮能源的价值
郭建军的行为
个人做个人的判断吧
希望割肉的人加速卖出
看着汇能低吸的进度
通过反复炸板的方式诱导卖出...
这还用我帮两位刘总吗
郭建军的私募玩的不亦乐乎
本文作者可以追加内容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