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草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出资人权益调整:
- 让渡比例:金城股份第一大股东锦州鑫天纸业有限公司按照30%的比例让渡其持有的金城股份股票,其他股东按照22%的比例让渡其持有的金城股份股票,共计让渡约6,678.69万股。
- 受让方及条件:上述让渡股票全部由重组方,即恒鑫矿业公司控股股东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有条件受让。受让条件包括向公司无偿提供不少于人民币1.33亿元的资金用于清偿债务;将其持有的恒鑫矿业公司10%股权无偿赠与公司;保证恒鑫矿业公司股权赠予公司后的盈利及分红;对探矿权储量等作出承诺;提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将优质资产注入公司;相关资产的转让限制及锁定期安排等。
2. 债权调整:
- 担保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无法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列入普通债权组,按照普通债权组的调整及受偿方案获得清偿。
- 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职工债权组和税款债权组的债权按100%比例清偿。
- 普通债权:普通债权组中对每家债权人10万元以下的债权部分按照100%比例清偿,超过10万元以上的债权部分按照5%的比例清偿。
3. 经营方案:
- 剥离低效资产:通过变现处置的方式,将公司现有资产中部分与主营业务关联性较低、盈利能力较弱或长期闲置的低效资产进行剥离,改善现有资产结构和状况。
- 继续推进已有项目:继续完成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项目。
- 新建项目:新建有助于拓宽公司业务范围和增加销售收入的项目。
- 注入优质资产:由重组方注入优质资产,进一步增强和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
该重整计划草案在2012年9月24日召开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担保债权组及普通债权组未表决通过,出资人组会议也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不过,2012年10月16日锦州中院依法裁定批准了金城股份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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