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4年4月4日,SEAPLANE公司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并申请适用美国破产法第363条,加快资产处置进程
2024年4月4日,SEAPLANE公司根据美国破产法第11章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并由美国特拉华州破产法庭受理。在破产法庭受理后,SEAPLANE公司依据美国破产法第363条提供的快速出售资产的捷径,向法院申请批准出售资产,并且该出售申请已经获得法院批准。
与单纯适用程序复杂且时间漫长的破产清算和破产重组程序相比,利用破产法第363条出售和收购破产资产更具优势。根据UCLALoPucki Bankruptcy Research Database最新资料显示,在1990年至2000年期间,仅有不到4%的大型上市公司破产案选择大量出售破产资产。而在2001 - 2010年间,每年平均有20%的破产企业选择快速且大量出售破产资产,2011年以来,每年平均有近30%的破产企业选择大量出售破产资产以解决债务问题,2015年这一数值更是达到了47%。
第363条的立法目的就是能够让破产企业快速处置资产,使资产在一个新的所有权人控制之下开启新的前景,该方案主要优势是快捷且风险小,出售程序所需时间较短,通常会在两到三个月内完成。对于破产企业而言,特别是如果破产企业某项资产正在迅速贬值,或企业已经无法承受耗费时日的重组程序所产生的管理费用,则可以依据第363条尽快出售资产;依据第363条出售的资产范围,既可以是单一资产,也可以是破产企业的所有或所有实质运营资产,该出售资产不带有任何权利负担。
2、2024年10月11日,SEAPLANE公司提交第三版重整计划并遭到有关方反对
美国东部时间2024年10月11日,债务人SEAPLANE公司向美国特拉华州破产法庭提交了第三版重整计划草案。根据原计划,该重整计划需于11月4日经表决并批准通过。
但2024年10月28日,PK Investment Co., PK Capital L.P., Pudo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vestment(Cayman)Co. Ltd., and Unimax Asset Holdings Ltd. (前述公司为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控股公司,以下统称“浦东科投”;前述公司既具有SEAPLANE公司股东身份,同时也是债权人),就第三版重整计划提出了反对,反对的主要内容为重整计划草案中包含的债务人企业与衍生诉讼原告达成的和解方案。浦东科投认为,根据和解方案,在衍生诉讼原告不具有SEAPLANE公司债权人身份仅仅是公司小股东的情况下,却能实现对公司重整进程的有效控制。
同时,第三区的美国破产管理人就第三版重整计划也提出了反对意见,反对的主要理由为第三版重整计划规定的涉及的对第三方(SEAPLANE公司衍生诉讼纠纷中的原告一方)豁免条款违反了最高院的先例以及州法的相关规定。
关于浦东科投反对的和解方案,和美国破产管理人提出反对意见的具体理由与相应法律依据,团队将在后续文章中进行详细介绍。
文章原创于破局者团队,破局者团队将持续关注并报道SEAPLANE公司破产程序进程以及由此对$上工申贝(SH600843)$带来的影响,并与有兴趣人士分享我们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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