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又想了想,董秘说的谁出审计报告不确定,难道是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考虑到21年4.27已经出了专项报告了,这次终审似乎应该轮到董事会先出一份2023年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述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然后审计单位对此再出一个保留意见所述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审核报告。
如果这样的话就是程序性问题,除了合规方面的问题实在想不出还有什么可能。你要非说董秘恶意骗人,公司恶意不摘帽我也没办法。下周过几天再问问进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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