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聊聊当前朋友们最关注的证监会无异议函问题。
一、证监会无异议函的法律依据及“双审”流程。
2012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12]261 号)明确,上市公司破产重组采取会商机制,即由最高人民法院将有关材料函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会商。
从《通知》的行文脉络中,证监会主要行使的行政审批权。在破产重整申请审查、重整计划草案裁定、重整计划执行等各环节,法院都应征求证监部门的意见。但《通知》只着重讲了在重整计划草案裁定和重整计划执行环节证监会的程序,对于破产重整申请审查环节的流程,却无明确表达。
经梳理历年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实践上主要程序是:
1.取得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上市公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向证监会出具支持上市公司进行重整的函,证监会作出无异议复函并抄送最高人民法院。
2. 最高法院破产重整申请审查。由管辖法院将管理人制定的上市公司具有重整可行性的报告、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通报情况材料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上市公司住所地人民政府出具的维稳预案等材料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3.最高法院批准后管辖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经最高法院审查后,认定重整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同意重整申请的。由管辖法院裁定受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
理论上是,先取得证监会无异议函,最高法在审查是否受理重整。但在实践中,第一步、第二步往往同步进行,有时候也称为行政和司法“双审”。
【特别提醒】破产重整审查与受理环节,只涉及到重整可行性报告、证监会无异议函、维稳预案等,并不涉及重整方案。因此,投资人协议是否签署、重整方案是否已经债委会表决通过,并非通过”双审”和法院受理重整的必备条件。
二、证监会可能的重点审查事项
由于2024年取得证监会无异议函(正式受理重整)的只有ST金科一家,同志们都非常关注证监会关注的重点事项。
我们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和近年来未被法院受理的上市公司披露出来的信息,共同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一)重点关注违规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明确提出,“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整的,应当提出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切实可行方案”。这表明,破产重整中大股东资金占用和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问题是证监会关注的重点问题。
实践中,确实有部分上市公司因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没有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导致被法院不予受理重整。
【案例一】:是2024年6月27日ST中利投资者互动,有投资者提出如无“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切实解决方案,将可能导致无法进入重整。董秘并没有否认投资者的说法,只是表示公司的重整方案已经考虑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解决问题。这表明,投资者所提的“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解决方案”确实是破产重整审查的重点事项。
【案例二】下图是ST华讯的公告,披露了深圳中院不予受理ST华讯的破产重整申请的理由:“ST华讯出现违规担保事项后....未能就违规担保事项提出切实可行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方案....”。
(二)重点关注是否通过重整逃废债问题。证监会高度关注大股东及上市公司是否通过破产重整进行逃废债问题。实践中,也有部分上市公司相关问题导致被法院不予受理重整。
上图是证交所对ST天宝的问询函,里面特别关注,“若你公司在重整中承担违规担保所涉债务后,控股股东是否有能力履行对你公司的补偿义务,最终是否会导致控股股东逃废债务,进而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三)上市公司涉及的其他违法事项。从近两年开始,证监会还加大对上市公司各项征信情况的审核,需要提交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有对上市公司正在进行的立案调查和未办结刑事、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文件,税款缴纳情况文件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征信报告》。
(四)破产重整是否能恢复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破产重整不仅是要解决债务危机,更重要的是通过债务危机的解决使得上市公司恢复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根据《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重整计划草案中的经营方案应当尽量细化,需包括债务人的经营管理方案、融资方案、资产与业务重组方案等上市公司重整具体措施的内容。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而言,落实有意向的重整投资人极为关键,投资人能否实现产业协同,是否能解决上市公司债务问题,对上市公司后续是否有明确的经营方案,是否有能力帮助上市公司接收无效低效资产,提供融资授信支持,优质资产注入等等为证监会审查所重点关注。
三、2023年受理情况及影响受理的因素。
(一)2023年受理集中的11月-12月
2023年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并执行完毕的A股上市公司共计15家,其中8家在11月以后受理重整,6家8月份以前受理重整,1家9月份受理重整。
识图:
ST凯撒
ST金一
全部3
(二)影响受理影响因素
1.管理人或上市公司沟通协调能力。很明显地,“双审”涉及地方法院、地方政府、最高法院、证监会等多个权势部门,而且各环节都必须保持密切沟通。管理人或上市公司的沟通协调能力至关重要。
2.大股东背景及解决问题的能力。破产重整中涉及到各类主体的博弈,特别是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阶段信用缺失,大股东的资本实力及解决问题的能力至关重要。比如,资金占用问题,大股东是否有能力解决。重整期间上市公司资金紧张,大股东是否有能力解决。更重要的是,涉及各方博弈过程中,大股东是否有意愿作出让步促成重整方案的达成。
3.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问题。如前文所述,违规担保、资金占用、违法问题,是证监会重点关注事项。该类事项越多,越难解决,拿到路条的难度越大。
4.地方政府的支持力度。在双审中,省政府要出具支持重整的函、维稳方案也涉及地方政府。因此,地方政府的支持力度也是双审中至关重要的。
四、取得路条的优势。
1.不涉及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及其他违法事项。
2.管理人协调能力强、大股东实力雄厚、地方政府支持。
总体看,景峰医药取得路条的可能性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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