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交换债与可转债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它们之间存在一些关键的区别:
• 发行主体不同:可转债的发行主体是上市公司本身,而可交换债的发行主体是上市公司的股东,通常是控股母公司。
• 对股本的影响不同:可转债转股会增加公司的总股本,从而可能降低每股收益;而可交换债转股不会导致标的公司的总股本发生变化,因此对每股收益没有影响。
• 转股标的不同:可转债转股时,投资者获得的是发行人未来发行的新股;而可交换债转股时,投资者获得的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票,这些股票是存量股。
• 担保方式不同:可交换债以持有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担保品,而可转债需要第三方作为担保者。
• 发行目的不同:可转债一般用于投资项目,而可交换债不一定用于投资项目,可能用于流动资产管理或市值管理。
• 转股期限不同:可转债一般转换成股票的时间为六个月,而可交换债转换成股票的日期更长,一般为十二个月。
• 股价的确定方式不同:可转债在转换成股票时,价格不得低于公告前二十个交易日该股票的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而可交换债在转换成股票时,其股价不得低于公告前三十个交易日该股票均价的90%。
综上所述,可交换债与可转债在发行主体、对股本的影响、转股标的、担保方式、发行目的、转股期限以及股价确定方式等方面都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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