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告》,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拟对如下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措施进行优化。
一、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无需向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不再执行海关总署2020年第75号公告第四条“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的要求。企业只需完成报关单位备案和跨境电商企业备案后,即可直接开展业务。
二、简化出口单证申报手续。出口清单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物流等电子信息,无需传输收款单电子信息,减轻企业申报负担。
三、扩大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试点。在上海、杭州、宁波、厦门、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黄埔、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监管模式试点。允许跨境电商出口货物以散货形式进入监管作业场所,先行接受海关查验,然后再根据实际需求灵活拼箱装运。
四、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郑州、长沙、广州、深圳、黄埔、成都、乌鲁木齐海关等20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试点。允许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退货商品跨直属关区退货,退货商品仅允许退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
近期,跨境电商业务在顶层设计中被频频提及。2024年6月,商务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积极培育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强相关基础设施和物流体系建设、优化监管与服务、积极开展标准规则建设与国际合作等五项15条意见。
我国跨境电商业务持续“加速”。海关总署最新初步测算数据显示,2024年前三季度,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1.88万亿元,同比增长11.5%,高于同期我国外贸整体增速6.2个百分点。
东兴证券认为,全球通胀背景下,消费行为将更为理性,更注重性价比,为消费的线上化转移和物美价廉的优质国货品牌提供良好发展机遇,整体看好跨境电商行业增长以及优质国货品牌的出海表现。我国对跨境电商从贸易、金融、税收等多方面给予较多政策支持,助力行业长期发展。
本文作者可以追加内容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