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位自然人股东持股均超过30%,且持股比例相近,根据《一致行动人协议》认定为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该案例中,两个自然人股东分别直接持股41.34%、41.46%,且共同通过其他企业间接控制公司9.43%的股份,此外,二人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因此,两位股东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92.23%的表决权股份,对股东大会的决议有重大影响;在经营决策方面,两个自然人股东分别担任公司的董事长、董事兼总经理,具有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权,因此,认定二人为公司的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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