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重整计划普遍采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来调整出资人权益,转增股份让渡给债权人或由重整投资人受让。对于破产重整特定情形的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同于通常以分红为目的的转增,转增部分的每股净资产并未绝对减少,故不完全适用于沪、深交易所《交易规则》中的除权规定及除权参考价格计算公式。实际上,上市公司大多申请重整计划实施公积金转赠股本的,股票不予除权,或按实际情况调整确定除权参考价格计算公式。
此外,根据沪、深交易所《交易规则》:“除交易所另有规定外,除权(息)日证券买卖,按除权(息)参考价格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即重整计划通过后,上市公司股票复牌当日根据重整计划的批准情况,如涉及股票除权的,对于复牌首日设股价涨跌幅的,需以除权参考价格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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