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8号案是一个以伪证为依据、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裁决!
778号案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该案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裁定王某某无权要求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首先,玖富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具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覆盖范围不含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
[图片 3456.jpg]
[图片 3457.jpg]
其次,王某某依据平台发布的订单(要约)、把资金充值(承诺)到玖富指定账户后,玖富将资金随机向不特定多人出借,且金额不等,而王某某不能选择借款人及出借金额,借款逾期后,王某某客观上无法向借款人群主张权利。
综上,整个出借过程由玖富操控、不符合“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的条件。
二、人保的《追加被告申请书》中进一步证明了;玖富对于出资人而言,玖富公司扮演着实际借款人的角色;对于资金使用人而言,玖富公司又扮演着实际出借人的角色;对于申请人而言,玖富公司还扮演着实际投保人及受益人的角色,在涉案纠纷中,玖富公司具有多重角色属性,其处于整个交易的核心地位,正因玖富公司的存在,直接割裂了出资人与资金使用人间的法律关系,也割裂了申请人与本案原告的法律关系。
[图片 3458.jpg]
[图片 3459.jpg]
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渝04执1020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执复334号等各级人民法院指出: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融资业务平台,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牟利,违反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上述《通知》的规定,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破坏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此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综上所述,玖富是一个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破坏金融市场的稳定性,且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发放高利贷的违法犯罪团伙。
778号案是一个以伪证为依据、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裁决!一次错案,即不公正的司法裁决,其影响深远,不仅污染了法律的水源,也污染了社会的道德和信任。因此,维护司法公正对于保障社会秩序和法治环境至关重要。
778号案既不是指导性案例、也未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但是有人违反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用778号案干预多地法院对涉玖富案件的正常审理,做出了不公正的判决,例如: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京0115民初11634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云01民终1376号;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24)甘 01 民终 834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甘民申2552号;
上述法院的判决书都是依照778号的裁定照葫芦画瓢,都是依据的伪证而作出的判决!
778号案不能入选案例库、他们便将该案编入了案例选,且堂而皇之的宣称“目前,在国家政策指导下,P2P业务已全面清退,但因P2P业务引发的纠纷仍大量存在,P2P业务涉及的人数众多,社会影响面较大,因此,法院在对此类案件法律关系作出正确认定的基础上,还应考虑国家政策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做到类案同判,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这个目的很明确,他们就是想用778号案干预正在审理玖富案的地方法院,想让地方法院用玖富提供的《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的伪证、用“出借流程”的伪证去断案。
这个目的很险恶,依据伪证做出的裁决必然会毁坏法律,败坏司法公正,导致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他们用778号案撺掇其他法院依据玖富的伪证进行裁决、从而制造司法不公,他们要实现的政治效果是破坏国家的政治安全,社会效果是制造新矛盾、挑起动荡,法律效果是败坏司法公信力。
本文作者可以追加内容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