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其主要内容包括:

1.总则:
- 明确该法的立法目的是实现人口与经济等多方面的协调发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 规定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工作中应依法行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等。
2.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需根据相关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纳入计划。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明确规定方案中应包含的措施,如调控人口数量、提高素质、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等。还规定了各部门、组织和单位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
3.生育调节:
-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育龄夫妻可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等。
4.奖励与社会保障:
-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规定给予奖励。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获得帮助和补偿,国家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5.计划生育服务:
- 医疗卫生机构应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等。
6.法律责任:
- 对违反该法的行为,如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利用超声技术等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托育机构违反相关标准和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等,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证指数(SH000001)$$金发拉比(SZ002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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