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1 月 8 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议案》的决议。相关化债政策如下:

 

1. 增加 6 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这 6 万亿元债务限额分三年安排,2024 - 2026 年每年 2 万亿元,支持地方用于置换各类隐性债务。这一举措将使 2024 年末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由 29.52 万亿元增加到 35.52 万亿元。这是近年来出台的支持化债力度最大的一项措施,对于缓释地方当期化债压力、减少利息支出具有重要意义。

2. 连续五年每年安排 8000 亿元新增专项债用于化债:从 2024 年开始,连续五年每年从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安排 8000 亿元,补充政府性基金财力,专门用于化债,累计可置换隐性债务 4 万亿元。

3. 2029 年及以后到期的棚户区改造隐性债务按原合同偿还:明确 2029 年及以后年度到期的棚户区改造隐性债务 2 万亿元,仍按原合同偿还。

 

这些政策协同发力后,2028 年之前,地方需要消化的隐性债务总额将从 14.3 万亿元大幅下降至 2.3 万亿元,化债压力大大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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