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潮(SH600777)$  

摘要:11月1日晚,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汇能海投”)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1月1日晚,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汇能海投”)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汇能海投表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汇能海投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ST新潮(600777.SH)20.05%的股份,但因前期未及时披露一致行动人情况,被证监局要求责令改正,同时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相关规定,违反规定买入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形成控制,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汇能海投成立于2023年4月13日,2023年4月13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简称“中兴华”)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兴华审字(2024)第016167号)。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ST新潮年报,中兴华同样也是ST新潮2022年及2023年聘请的审计机构。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3号要求,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商业利益或业务活动可能与客户存在利益冲突,注册会计师应当告知客户,并在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执行业务。ST新潮相关人员表示,审计会计师所事前未征求公司意见,直到汇能海投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才得知该情况。

上述文件还要求,注册会计师为两个以上客户提供服务,而这些客户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或者对某一事项或交易存在争议,可能对客观和公正原则或保密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4月26日,中兴华因新潮能源子公司变更GP一事,对新潮能源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导致新潮能源被实施“ST”。不过,该否定意见却遭到多方质疑。

据上海证券报此前报道,杨立新、崔建远、刘凯湘、李永军、钱明星、蒋大兴六位国家权威法律专家就ST新潮子公司GP变更一事分别从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管规则等专业角度进行充分、详尽的论证后,出具《专家法律意见书》表示,新潮能源关于宁波鼎亮GP份额转让事宜所履行的程序完整合法合规;宁波鼎亮GP的两次变更,既没有损害新潮能源的利益,也不影响新潮能源对宁波鼎亮的控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此次宁波鼎亮GP的变更,不属于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既不需要提交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也不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4月27日,ST新潮董事会在关于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中表示,公司董事会对于中兴华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相关否定意见所涉及的内容和依据有不同的意见。董事会认为宁波鼎亮GP变更事宜未达到上市公司的审议、披露标准,相关审批流程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要求、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2023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各项措施已得到较为有效的执行,不存在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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