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变更主要股东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逐项落实下列问题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司审核员。

一、《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与基金管理公司经营业务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此次股权变更完成后,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指南针科技)将控股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基金)2家金融机构。前期,指南针科技就是否具备对2家机构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以提升其综合竞争力进行了说明。但我们关注到,指南针科技再融资尚在审核过程中,作为持续资本补充的资金尚未到位。请指南针科技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就补充资金未到位的原因进行详细说明,进一步完善在相关资金未到位的情况下对控股2家金融机构持续资本补充安排。

二、请指南针科技就控股先锋基金后完善公司治理架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具体安排进行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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