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讯,今日晚间,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夜郎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声明,称11月8日收到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诉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夜郎古酒。声明称,该一审判决认定夜郎古酒业等被告在白酒产品上使用“夜郎古酒”“夜郎春秋”标识侵犯了郎酒公司“郎”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停止生产、宣传、销售“夜郎古酒·大金奖”和“夜郎春秋”白酒;判决被告使用“夜郎古”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三十天内变更企业名称;判决被告赔偿郎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96,402,395元。夜郎古酒业表示,对此判决结果深表震惊与遗憾,并将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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