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而泰(SZ002402)$ $长安汽车(SZ000625)$ $广东明珠(SH600382)$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上市公司在进行重大投资时需要遵守一定的信息披露要求。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 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 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如果达到一定标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需要依法披露。具体标准包括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 披露内容与时间: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至少披露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的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等文件。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且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 信息披露的渠道: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针对广东明珠集团投资无人机公司的情况,如果该投资达到了上述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或者根据广东明珠集团的内部控制政策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需要披露,那么广东明珠集团应当发布公告。如果该投资未达到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披露,那么不发公告也可能是合规的。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广东明珠集团的实际情况和中国证监会的具体要求来判断。
根据搜索结果,没有直接的数据表明广东明珠集团对无人机公司的投资是否超过了其资产的50%。不过,我们可以从一些相关信息中进行推断:
• 重大资产重组:广东明珠集团在2021年12月完成了重大资产重组,其中包括向兴宁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售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92%的股权,作价为276,000.00万元。这个金额远高于无人机公司的注册资金1000万,表明公司在重大资产方面有较大的交易。
• 财务状况:在2021年12月,广东明珠集团与兴宁城投签订的《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中,兴宁城投应支付的剩余70%的实际支付款为147,731.857万元,每半年应付款为24,621.976万元。这显示了广东明珠集团在财务交易上的规模。
• 第二主业培育:广东明珠集团正积极稳妥地推进第二主业的研判和发掘工作,无人机技术有限公司的成立是其战略布局的一部分。虽然注册资金为1000万,但这可能是公司在新业务领域的初步投资,并不代表其全部资产。
综上所述,虽然我们没有广东明珠集团具体的资产总额数据,但从其重大资产重组的规模和财务交易来看,无人机公司的注册资金1000万不太可能超过其资产的50%。因此,这项投资可能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也就不需要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进行公告。不过,这还需要结合广东明珠集团的具体财务数据和内部控制政策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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