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晚间,长沙银行公告称,原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长银第4期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就与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刘绍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上诉人的核心请求为撤销(2024)湘01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改判上诉人无需偿还质押物监管费4,436,000元等;一审关于质押物保管费的受理费,以及二审案件的受理费,均由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受理该上诉案件并组成合议庭。

据了解,2020 年 1 月 7 日,长沙银行作为渤海·长银第 4 期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向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计划受托人)交付了 5.9 亿元信托资金,由渤海信托向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本金 5.9 亿元,贷款期限为 3 年,宜华生活为本信托贷款提供最高额股权质押担保和最高额质押担保,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刘绍喜等为本信托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并签订了相关信托贷款合同、质押合同及保证合同。不过,这笔贷款最终“有去无回”。

  此后,因宜华生活本息逾期,渤海信托作为原告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立案。

 2024年9月左右,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民事判决书,裁定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渤海信托借款本金人民币 59,000 万元,及利息、罚息,并支付质押物保管费4,436,000元等。

【2024年11月12日 13:41 来源: 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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