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银行2017年发行优先股时,有以下发行条款: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本次优先股不设置回售条款,但设置有条件赎回条款。本次优先股股东无权要求公司行使赎回权或向公司回售优先股。
(1)赎回权行使主体
本次优先股的赎回权为公司所有,并以得到中国银监会的批准为前提。
(2)赎回条件及赎回期
本次优先股无到期日。根据中国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优先股没有行使赎回权的计划,投资者也不应形成本次优先股的赎回权将被行使的预期。
回购安排:
自发行之日起 5 年后,如果得到中国银监会的批准,公司有权于每年的付息日赎回全部或部分本次优先股。本次优先股赎回期自发行之日起 5 年后至本次优先股被全部赎回或转股之日止。
公司行使赎回权需要符合以下要求之一:公司使用同等或更高质量的资本工具替换被赎回的本次优先股,并且只有在收入能力具备可持续性的条件下才能实施资本工具的替换;公司行使赎回权后的资本水平仍明显高于中国银监会规定的监管资本要求。
(3)赎回价格
在赎回期内,公司有权按照以本次优先股的票面金额加当期已宣告且尚未支付的股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优先股。
本行聘请联合评级为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进行了信用评级并进行其后的跟踪评级。根据联合评级出具的《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信用评级报告》,本行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按照本约定,贵阳银行,可以赎回这一期高股息的优先股,然后用其它低股息方式,补充资本充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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