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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被告常德中喆企业管理中心赔偿案件中被告实际控制人高保清需承担连带赔偿(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陕01民初249号判决书)
自己告自己的困惑:
该案件具有非常典型的经济赔偿的示范性案例,应该引起司法界的高度重视。
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要追究被告实际控制人高保清的赔偿责任的几种途径:
一. 股东代位诉讼:
1. 前置程序:根据《公司法》规定,一般情况下,股东需先书面请求公司的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理由:股东可以以高保清作为实际控制人利用人格混同关系套取公司巨额资金、转移资产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二. 依据人格混同理论主张连带责任:
1.证明人格混同:需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实际控制人高保清与原告公司存在人格混同。例如,证明公司与高保清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人员混同(法定代表人、高管、财务人员等存在重合,人事任命权归属不清晰等)、业务混同(经营场所、业务类型、客户等方面存在重合或高度相似)、财务混同(财产边界不清、共用账户、代为收付款、利益输送等行为)。
2.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以及相关司法实践,若能证明高保清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可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 以共同侵权为由追究责任:
如果有证据证明高保清与公司的某些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其他股东也可以此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证明高保清利用其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与公司共同谋划并实施了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侵权主体为两个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具有不可分割性、对侵权行为主观上存在共同的侵权意思联络等)。
四. 通过公司内部治理机制解决:
1.召开股东会: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在股东会上对高保清的行为进行讨论和审议,要求高保清对其行为作出解释和说明,并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要求高保清承担赔偿责任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行使股东知情权: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公司的财务账簿、会议记录等文件,了解公司的资金流向和业务往来情况,以便更好地收集证据,支持自己的赔偿请求。
从保力新的公告中可以认定:
一.被告常德中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已经接到法院的判决通知书。
二.在判决书生效规定时间内没进行反诉。
三.必须进行赔偿。否则,作为被告的实际控制人(占股95%)高保清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如果被告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赔偿,被告实际控制人高保清所拥有的所有资产,包括高保清所有的所持的所有企业的股份都有可能被用来赔偿。
高保清董事长玩股权渗透太遛了,看的头晕眼花,很难给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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