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证监会网站。

第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
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上市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
场表现明显偏离上市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
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
质量。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
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上市公司
可持续发展相匹配。鼓励董事会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
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
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上市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上市
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鼓励董事会结合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和业务经营需要,
推动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内部文件中明确股份回购的机制
安排。鼓励有条件的上市公司根据回购计划安排,做好前期
资金规划和储备。鼓励上市公司将回购股份依法注销。
鼓励董事会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经营情况,制定并披露
中长期分红规划,增加分红频次,优化分红节奏,合理提高
分红率,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第七条 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长期持有上市公司
股份,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相对稳定。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可以通过依法依规实施股份增持计划、自愿延长股份锁
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或者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
市场信心。
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引导股东长期投
资。

第八条 主要指数成份股公司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市值管
理制度,至少明确以下事项:
(一)负责市值管理的具体部门或人员;
(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三)对上市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者其他适用
指标及上述指标行业平均水平的具体监测预警机制安排;
(四)上市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
的应对措施。
主要指数成份股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市值管
理制度的制定情况,并就市值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在年度业绩说明会中进行专项说明。
其他上市公司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前两款
规定。

第九条 长期破净公司应当制定上市公司估值提升计
划,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估值提升计划相关内容应当明
确、具体、可执行,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或者误导投资者
的表述。长期破净公司应当至少每年对估值提升计划的实施
效果进行评估,评估后需要完善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
市净率低于所在行业平均水平的长期破净公司应当就
估值提升计划执行情况在年度业绩说明会中进行专项说明。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持股比例超过 5%的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参照第七条、
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指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指数成份股公司,是指:
1.中证 A500 指数成份股公司;
2.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公司;
3.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股公司;
4.创业板指数、创业板中盘 200 指数成份股公司;
5.北证 50 成份指数成份股公司;
6.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公司。

(二)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1.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
计达到 20%;
2.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
盘价格的 50%;3.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三)长期破净公司,是指股票连续 12 个月每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归属
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的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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