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个跑火车的,你根本就没看原文,也没对以前的版本进行比较。新的十四条(实际是15条,第15条是颁布之日实施,因此实际作用是14条,因此业内都称之为十四条)。其中第四条,提到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上市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去掉了原来版本的“发布异动公告”的说法,这就是变化。
其实,整篇文章,真正实用的没有什么,什么要求有关公司成立市值管理部门、积极提高质量,通过什么并购、回购等等吧,这些措施都是虚头巴脑的,真正有用的,还真就是去掉的这个内容。
这个作者,张嘴就来,比放气还不可闻,我还以为他是经过研读之后才说的,原来就是胡八道。根本就不是针对破净的,破净的,只是其中的一条,第九条提出破净公司应当制定上市 公司估值提升计划,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批露等等。还是应当,指引当中还是应当,听这语气,也不过尔尔。
你个老灯,真是想给你一飘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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