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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 上市公司涉及本规则第9.5.1 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 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三)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公司2015 年度至 2020 年度内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相应年度的终止上市情形,或者导致公司2020 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 2020 年度及以后年度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 50%;或者公司披露的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 50%;或者公司披露的 2020 年度及以后年度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 2020 年度及以后年度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先取其绝对值后再合计计算。(五)本所根据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统称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第(三)项至第(五)项统称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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