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指引》第八条和第九条就主要指数成份股公司和长期破净公司作出专门要求。一是主要指数成份股公司应当制定市值管理制度,明确具体职责分工等,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市值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并在年度业绩说明会中就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其他上市公司可参照执行。二是长期破净公司应当披露估值提升计划,市净率低于所在行业平均水平的长期破净公司还应在年度业绩说明会中就估值提升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上述《指引》规定,主要指数成份股公司是指:1.中证A500指数成份股公司;2.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公司;3.上证科创板50成份指数、上证科创板100指数成份股公司;4.创业板指数、创业板中盘200指数成份股公司;5.北证50成份指数成份股公司;6.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公司。

另外,根据上述《指引》规定,长期破净公司,是指股票连续12个月每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的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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