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 16.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郑建华,时任财务总监胡康,电气通讯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沈欣,电气通讯时任财务总监毛利民予以公开谴责。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 年11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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