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满微(300671.SZ)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指出集晶香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7月14日至2021年8月26日期间,集晶香港作为富满微控股股东,所持“富满微”股份比例累计减少达公司总股本的6.5053%。
2020年7月14日至2021年6月18日,集晶香港共卖出“富满微”股份880.2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890%。2021年6月18日,集晶香港累计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其未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及时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1年6月18日至2021年8月26日,集晶香港未按规定停止交易,期间卖出“富满微”股份308.4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053%;卖出金额为3.19亿元,亏损5086.48万元。2021年8月26日,集晶香港就前述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事项补充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集晶香港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刘景裕作为集晶香港的实际控制人、单一股东、董事,系集晶香港上述交易的决策者,是对集晶香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集晶香港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富满微”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限制期违法转让股票行为。
考虑集晶香港在持股比例每减少达到1%时履行了披露义务,针对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未披露情形,主动进行了纠正,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国证监会深圳局决定:
一、对集晶(香港)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刘景裕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集晶(香港)有限公司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富满微”股票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2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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