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重整程序
1.省级人民政府向中国证监会出具支持上市公司进行重整的函,中国证监会作出无异议复函并抄送最高人民法院;
2.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市公司重整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同意受理的,逐级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批准;
3.最高人民法院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无异议复函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报告后,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中院裁定受理重整。
补充知识:
1、出具的为什么是<无异议函>而不是<批准函>,原因是证监会只是证券的主管机构而不是破产重整的主管机构,函件的本质是意见性质而不是批准性质,对应的表达是不反对而不是批准同意。
2、最高院如果要批准上市公司重整,前提是收到证监会的<无异议函>。而证监会出具无异议函的前提是收到上市公司所在地省级(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政府机关出具的支持函。企业所在地政府的支持态度和决心,可以说是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能否顺利推进的决定性因数。
3、顺利取得<无异议函>的主要条件:
3.1、如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违规占用及违规担保等),必须有明确可行的解决方案,重整方案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
3.2、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应当根据其过错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的股权比例作相应调整。
3.3、 制定经营方案是公司摆脱危机而新生的具体手段,直接关系上市公司的未来,重整后上市公司能否恢复持续经营能力,显著提升上市公司的质量是取得函件的关键。
3.4、重整中有无体现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会否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会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对符合重整条件,有重整价值的上市公司,在保证中小投资者权益不受损害的情况下,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会采取包容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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