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小股东

被申请人:中国证监会深圳局,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集晶(香港)有限公司

案由:申请人小股东不服被申请人中国证监会深圳局作出的[2024] 16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请求:撤销中国证监会深圳局作出的[2024] 16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并在新的处罚中没收第三人的违法所得319,012,265.47元。

事实与理由:

一、第三人在限售期内违规减持股份违法事实清楚

    2021年6月18日至2021年8月26日,集晶香港未按规定停止交易,期间卖出 “富满微”股份3,084,622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1.5053%;卖出金额为 319,012,265.47元。

二、被申请人未按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对第三人“给予警告,并处以320万元罚款”的处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的违法行为,应给予警告外,还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被申请人未依法对第三人违法所得319,012,265.47元予以没收,存在明显错误,甚至可以合理怀疑案件经办人存在徇私枉法行为。

综上所述,第三人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恶意遗漏处罚事项,是纵容上市公司恶意违规减持的重要原因。恳请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 16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并在新的处罚中没收第三人的违法所得319,012,265.47元。

 

 

证监会投诉举报联系电话:010-88060431小股东们大家一起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小股东

                           时间: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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