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复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4-11-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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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复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能恪尽职守地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二、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三、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二十四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依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进一步提高合规经营意识和能力,恪尽职守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择机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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