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健全洗钱违法犯罪风险防控体系,2022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了《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决定于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

 
经过三年的努力,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本期内容,我们将重点介绍三年行动的典型案例,以案为鉴,增强公众防范洗钱风险的意识和技能。


涉毒品犯罪洗钱案

2021年10月,沈某自购工具,将普通电子烟油和合成大麻素电子烟油勾兑成含有大麻素电子烟油的电子烟后进行贩卖。2021年10月至12月,沈某向吉某贩卖合成大麻素电子烟油的电子烟24次,为掩饰资金性质及去向,沈某使用其母亲于某的微信账户收取毒资后再转入本人微信账户,共计人民币48800元。


2022年9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宣判,认定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沈某涉毒品犯罪洗钱案中,沈某为隐瞒涉毒资金性质和去向,使用其母亲于某的微信账户收取毒资后再转入本人微信账户。除通过微信账户收取涉毒资金外,犯罪分子还可能以虚拟货币、虚构商品交易的形式收取涉毒资金后转移资金。


涉走私洗钱案

2015年以来,以凌某为首的通关团伙,与境外钻石供应商以及国内钻石货主合谋,利用“水客”或粤港两地车以夹藏方式走私钻石入境,涉及案值51.44亿元,涉及偷逃应缴税额9亿余元。


为实现境外钻石供应商与国内钻石货主之间美元货款的结算,罗某、方某和林某(方某的妻子)明知凌某团伙为国内货主走私钻石并代为向境外钻石供应商支付货款的情况,仍与凌某合谋,在收取千分之三的手续费后,利用“地下钱庄”渠道协助转移资金,共涉及洗钱金额1.77亿元。此外,罗某、方某和林某参与走私钻石入境,分别涉及偷逃应缴税额3800万元,2984万元。


2022年1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依法宣判,认定凌某、罗某、林某、方某犯洗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年十个月、二年六个月、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三十万元、十万元、五万元。该四人同时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数罪并罚,执行凌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十亿五十万元;执行罗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三十万元,执行林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执行方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本案中,犯罪分子以现金走私、“对敲”的方式实现跨境资金转移。


涉贪污贿赂洗钱案

2015年10月,深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A项目被深圳某区政府整体收购为人才保障房。在此过程中,该房地产公司法人甲某请托时任深圳某区住房和建设局局长乙某帮忙推进该收购项目。为感谢乙某关照,甲某准备将一处房产赠予乙某。


被告人丙某在乙某的示意下,接收甲某交予的50万元购房定金。后因乙某不想要此房,丙某办理了退房退款手续,原购房定金退回被告人丙某银行卡内。甲某将此房折算人民币350万元,并于2016年1月,将剩余的300万元现金交予丙某代收。


按照乙某要求,丙某将30万元现金交给乙某,70万元用于老家建房,250万元于2016年2月至4月陆续存入本人银行卡内。后又应乙某要求,丙某于2016年2月开立股票账户,陆续购入价值约250万元股票。丙某在明知相关资金是乙某贪污贿赂所得的情况下,仍帮助乙某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


2022年9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宣判,认定丙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本案中,丙某提供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受贿所得资金,将受贿犯罪所得资金转化为有价证券,同样构成犯罪。


提升防范意识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关爱未来,共建无毒家园


不要出租或出借身份证件、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等


不要使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存现、取现


不要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自觉远离洗钱陷阱


勇于举报毒品犯罪、贪腐和洗钱行为


内容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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