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广发证券作为中介有责任,但是财务造假是会计事务所的责任,如果都要中介负责,那请问证监会发审委的批准要如何担责?
第二。从2015年的高点到收盘的低点除了大股东外坚持持有的凤毛麟角,最后的一个月市值只有几个亿,按照法院的规定抛掉的都没有资格,那买入并持有的损失是相当有限的。再这么多被告分担,呵呵。
第三。按照大陆架的法系,赔偿和获益需要匹配,赚了九百万不到,已经罚款了一千多万,现在赔偿金额的合理范围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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