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泰国华彬国际集团公司(Ruoychai International Group Co.,Ltd.)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40866.43元、保全费5000元,由泰国华彬国际集团公司(Ruoychai International Group Co.,Ltd.)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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