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证监会联合发布。这下必康还能不能死里求生?
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
《纪要》对府院联动机制进行了进一步优化明确。《纪要》明确了可以认为不具备作为上市公司的重整价值的具体情形,主要是两类,一是存在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公司;二是在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整改的公司(即存在规范类退市情形的公司)。业内人士指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面广、利害关系复杂,上述几类公司再以上市公司的身份进入重整程序,浪费了市场资源、司法行政资源,也不利于债权人、投资者等各方的利益保护。除此之外,一些资不抵债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可以通过破产重整的方式化解债务危机、恢复持续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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