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金融权益 助力美好生活
阳春三月,万物生辉,恰逢第43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3·15”的钟声回荡在资本市场这片热土,我们比任何时候都更清晰地感受到,投资者权益保护既是一场永不停歇的马拉松,更是一次需要全民参与的接力赛。下面让我们通过学习这些典型案例,加强防非教育,避免陷入非法金融活动的陷阱。
非法荐股典型案例
翁某等16人非法经营荐股业务案
2017年至2023年间,翁某先后成立多家信息咨询公司,招募多名业务人员,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质的情况下,通过电话、网络通信等方式向不特定人群开展股票推荐、股票咨询等业务,声称公司系私募机构、持自有资金操盘,确保月平均收益达20%-30%,诱使投资者向其支付会员服务费或者盈利分成,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6900余万元。翁某某等16人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至八个月不等。
典型案例
全国首例私募“FOF基金”案
2024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全国首例以所谓私募“FOF基金”形式提供,非法经营证券融资业务案件,以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对被告人蒋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五十万元;对被告人葛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2015年至2022年,被告人李某、蒋某在没有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资质的情况下,利用分别实际控制的公司,安排被告人葛某等业务员招揽客户,从客户处收取保证金,以1:1至1:15不等的杠杆比例为客户寻求,通过出借个人证券账户或利用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下投至客户实际控制的私募基金产品等方式,将提供给客户用于买卖证券,从中赚取息差直至案发。在此期间,李某、蒋某以上述方式为客户提供共计7.4亿余元,赚取息差1,100余万元;葛某作为业务人员,参与4.7亿余元。
近年来,资本市场出现了以所谓私募“FOF基金”形式提供以规避监管的现象,该案系全国首例此类型非法经营犯罪案件。FOF基金是专门投资于其他投资基金的基金,通过持有其他证券投资基金而间接持有股票、债券等证券资产。依法设立的FOF基金是一种承担市场风险的金融工具,根据有关规定,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严禁使用基金财产从事借贷。而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蒋某等人利用其控制的公司发行私募基金产品下投至客户控制的私募子基金,形式上是私募“FOF基金”模式,而本质上是向客户收取保证金,从资方处获取配资后提供给客户用于证券交易,从中获取固定息差,并不承担投资风险,属于以“FOF基金”为名而行之实的行为。
在此模式下,被告人李某、蒋某等人采取了设定风控线、要求盘方补充保证金、赎回子基金等风控措施,符合证券融资业务的特征。鉴于相关配资具有杠杆资金的特征,客户的融资交易脱离了证券融资交易的监管,对证券市场交易安全具有危害性,依法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普法小课堂
加强法治意识有利于投资者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掉进金融犯罪的陷阱。积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及新“国九条”资本市场“1+N”政策体系等法规基础知识,可以有效提升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
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活水之源,保护投资者权益是金融机构行稳致远的压舱之石。让我们以“3·15”为起点,同心同向、同频共振,让“防非利剑”高悬风险关口,用“法治灯塔”照亮维权之路。愿广大投资者增强风险意识,提升防范能力,共同谱写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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