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在加强投资者保护方面有哪些要点?
2024年7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正式施行。作为资本市场的基础性法律制度,本次修改对股东权利保护、公司治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等进行优化调整、对于加强投资者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强化股东知情权保护、完善少数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程序、完善临时提案相关规定、禁止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等方面。
1、新《公司法》在强化股东知情权保护方面有哪些规定?
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新《公司法》在完善少数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程序方面有哪些规定?
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3、新《公司法》在完善临时提案方面有哪些规定?
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4、新《公司法》在禁止上市公司交叉持股方面有哪些规定?
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上市公司股份。
新《证券法》中关于投资者保护有哪些要点?
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施行。新《证券法》在投资者适当性、征集股东权利、现金分红、强制调解、支持诉讼、代位诉讼、证券代表人诉讼等特定投资者保护制度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今天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1、 投资者适当性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
2、 征集股东权利
根据《证券法》第九十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3、 现金分红
根据《证券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上市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4、 强制调解
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5、支持诉讼
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代表人诉讼
根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7、股东代表诉讼
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风险提示:基金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投资人应当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特别是特有风险,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是否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或本金不受损失。过往业绩不预示其未来业绩,其他基金业绩不构成本基金业绩的保证。
本文作者可以追加内容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