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明两天有事,凌晨分析还很不完善,供参考。
疑问二天津猿来科技
一、财务合规性拷问:超6000万元资金流动暴露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失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完整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性质及风险。天津猿来科技6509万元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叠加3000万元预付资金异常流转(预付后收回),形成"资金闭环"操作,但审计机构因无法实施走访程序无法验证交易真实性,直接违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68条"确保财务报告真实性"的强制性规定。
又是一个壳公司
天津猿来科技注册地址(天津滨海新区响螺湾商务区华贸大厦)在企查查显示关联企业达162家,且无实际经营场所、人员及业务记录,符合空壳公司特征,与清响一样,无法实地了解具体情况。对比同类科技企业,其经营范围(技术服务、电子产品销售等)难以支撑单笔超千万级资金流转的商业逻辑。
预付账款异常操作
本期3000万元预付资金"先付后收"行为,违背《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9号——上市公司预付账款审计》核心要求:无商业实质支撑的预付-退回操作,涉嫌虚构交易流水。这一块一定要说明具体情况,猿来科技还对应着一家瞪羚,实质的交易对象到底是谁。
二、信披问题:从审计障碍到监管红线
审计程序实质性受阻
年审声明"无法实施走访程序",直接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第十九条关于"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要求。该表述隐含的问题:
天津猿来科技拒绝配合审计,存在销毁或篡改财务证据可能。或者,上面说到的壳公司,无法联系到。
上市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配合审计义务。这一块可能性不大,但不排除。
披露内容严重失真
东方通年报将6509万元应收款简单归类为"非关联方往来",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第十二条,需披露:
债务方实际控制人信息、资金用途及抵质押情况、坏账计提的测算依据。现有披露内容仅以"已检查合同、凭证"搪塞,构成信息遗漏。
三、对整改小组的建议:从资金追索到制度重构追溯性披露要求
依据《证券法》第八十四条,要立即补充披露:
天津猿来科技股权穿透至最终受益人的结构图、6509万元应收款对应的货物(服务)交付凭证、3000万元预付资金流转的银行流水及审批记录。
第三方独立核查,由持股1%以上股东联合提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聘请具备司法审计资质的机构对以下事项专项核查:
天津猿来科技与东方通管理层是否存在隐性关联、预付资金收回是否涉及"体外资金循环"、应收款账龄与坏账准备的匹配合理性、所有涉及天津猿来科技的董事会决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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