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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证监会2023年发布的《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根据《办法》第二条,证监会可以(非“必须”)依法责令发行人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股票。
这样有趣的事来了,如果证监会责令回购,那么回购对象:应为自本次发行(2020年非公开发行)至欺诈发行揭露日或者更正日期间买入股票,且在回购方案实施时仍然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对于高鸿股份,揭露日通常认定为2025年8月8日(首次披露《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明确违法事实之日),当日收盘价为2.21元,此价格将作为基准价。
· 回购价格:投资者买入股票的价格高于基准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格。
· 投资者买入股票的价格低于基准价格的,以基准价格回购。 这意味着,只要是在上述期间买入并仍持有的投资者,其回购价格至少为每股2.21元。
二、如最终证监会最终作出责令回购的决定,且是在2020年非公开发行期间至2025年8月8日期间买入股票并在回购方案实施时仍然持有,则可能属于回购对象范围。
· 回购价格原则上会保障的成本不低于揭露日的基准价(2.21元/股)。
三、责令回购的价格如何确定?
根据证监会《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回购价格的确定遵循以下核心原则:
1. 核心是“基准价格”:
· 回购价格不是以发行价为准,而是以欺诈发行行为被揭露后的市场反应为基准。
· 这个基准被称为“基准价格”,通常是指欺诈发行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的股票交易均价。
2. 具体计算方法:
· 《办法》规定,回购价格应当按照投资者买入股票的价格与基准价格孰高的原则确定。
· 对于在2020年非公开发行时认购的投资者:他们的买入价就是发行价5.98元。如果基准价格低于5.98元(目前看必然低于),则应按5.98元/股的价格对其进行回购。
· 对于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投资者:他们的买入价各不相同。如果其买入价高于基准价格,则按其实际买入价回购;如果其买入价低于基准价格,则按基准价格回购。
简而言之,责令回购的规则是:“买贵了按你的成本价赔,买便宜了按市场公允的基准价赔”,确保投资者不会因欺诈发行而亏损。
最后,鉴于公司同时面临严重的退市风险和财务危机,即使责令回购启动,过程也可能较为复杂和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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