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交易所的规则你就懂了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后果
一、行政监管后果
- 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被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主体对其持有或实际支配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若在报告、公告等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样适用上述监管与表决权限制措施。
- 在要约收购环节,若自作出提示性公告起60日内未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应在期满后次一工作日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公告,此后每30日公告一次,直至公告报告书。
- 未依法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如应要约而未要约、未按期履行等),可被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责令暂停或停止收购,并在改正前不得行使表决权
。
二、自律管理与交易限制
- 交易所可对未按时履行披露义务的主体实施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书面警示/监管函等自律监管措施,并可要求限期改正、补充披露。
- 因未及时披露导致收购条件未成就而擅自实施要约收购,或不符合豁免情形而拒不履行程序的,不得行使表决权,并可能被暂停或停止收购。
- 在要约收购期间,收购人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或超出要约条件的方式买入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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