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先将四川高院裁决书发出来,新年第一天给大家看看

川终民293号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川民终293号(节选)

       “本案中,从中国证监会对国信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所列多项事实看,国信证券作为保荐人,在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中主要过错在于保荐华泽钴镍恢复上市过程及持续督导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华泽钴镍2013年度、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

       未勤勉尽责,出具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未尽到最基本的注意义务,最终导致诸如涉及大量无效的复印票据侵占上市公司13亿元资金等异常情况导致华泽钴镍公司伪造大量财务资料事项均未予发现。       作为专业的上市公司保荐人和审计机构,如果按照执业规则勤勉尽责,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华泽钴镍虚假陈述行为即应当被发现,其过错并非一般疏失,而当属重大过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

         构成共同侵权,需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根据《最高....若干规定》第......条.....条的规定,国信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华泽钴镍的共同侵权行为向投资者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国信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华泽钴镍对周某因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产生的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100%的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判令国信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分别对华泽钴镍因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40%60%的连带责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看了上面全文,大家要明白一点,法院判决二家机构百分之百连带责任的用意在一家没有能力,另外一家要继续兜底赔偿,通俗讲,这是双保险措施(瑞华会计所万一.......无能力..),国信兜底无可争议。

              这个案列确实力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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